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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沙坪壩區城市管理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沙坪壩區城市管理局
關于印發柔性執法事項兩張清單的通知
沙城管局發〔2022〕21號
各鎮街(管委會),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切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創新行政執法方式,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和增進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相關規定以及區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沙坪壩區推行行政機關柔性執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沙府發〔2021〕69號)要求,我局制定了《沙坪壩區城市管理局柔性執法事項正面清單》和《沙坪壩區城市管理局柔性執法事項負面清單》兩張清單,經公開征求意見后已獲局行政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抓好貫徹執行。
附件:1.沙坪壩區城市管理局柔性執法事項正面清單
2.沙坪壩區城市管理局柔性執法事項負面清單
重慶市沙坪壩區城市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沙坪壩區城市管理局柔性執法事項正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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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編碼 |
情形 |
依據 |
柔性執法方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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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機動車輛的處罰 |
500217379000 |
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機動車輛。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機動車輛。違反規定的,處五十元罰款。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違法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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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處罰 |
500217373000 |
(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緣石五十米范圍內的次干道及其兩側設置停車場和經營性攤點、亭、棚;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緣石五十米范圍內的次干道及其兩側設置停車場和經營性攤點、亭、棚;(二)在次干道及其兩側從事產生油煙的餐飲經營活動;(三)臨街商場、門店超出門窗外墻設置攤位擺賣、經營;(四)在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五)在橋梁、人行天橋上擺攤、兜售物品;(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擺攤、兜售物品;(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區派發經營性宣傳品。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暫扣占道經營物品。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違法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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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處罰 |
500217356000 |
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施堆放物品的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在城市道路設施上,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進行下列占用、挖掘行為:(一)設置占道停車點;(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三)堆放物品、設置標牌或廣告;(四)開設車行坡道或進出道口;(五)建設各種建(構)筑物;(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六)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違法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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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的。 |
經警告立即駛離人行道的,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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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工程未按規定期限修復竣工,未在養護、維修工程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影響行人和交通車輛安全的處罰 |
500217350000 |
經批準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未將批準文書在現場顯著位置公示的。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經批準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將批準文書在現場顯著位置公示;(二)按照批準的地域、范圍、用途、時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現場應實行封閉施工,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揚塵和路面污染;(五)臨時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臨時工棚應當保持規范、整潔;(六)臨時占用或挖掘道路設施期限屆滿時,應當拆除障礙物,恢復道路設施功能,并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首次違法,并在被告知后立即整改的,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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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沙坪壩區城市管理局柔性執法事項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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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編碼 |
情形 |
依據 |
備注 |
|
1 |
對違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處罰 |
500217343000 |
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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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違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處罰 |
500217343000 |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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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未辦理《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運輸建筑垃圾或未按照批準的時間、清運路線、指定地點傾倒建筑垃圾的處罰 |
500217384000 |
未按照批準的時間、路線清運,或未在指定的地點傾倒的。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未辦理《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運輸建筑垃圾的,對建筑施工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批準的時間、路線清運,或未在指定的地點傾倒的,對機動車輛車主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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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建筑垃圾相關許可證件運輸建筑垃圾的。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未辦理《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運輸建筑垃圾的,對建筑施工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批準的時間、路線清運,或未在指定的地點傾倒的,對機動車輛車主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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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擅自移植、毀壞、砍伐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處罰 |
500217335000 |
毀損、砍伐古樹名木的。 |
《重慶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二十五條城市區域內的名樹、稀有樹木,胸徑一百厘米以上的大樹,一百年以上的古樹,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由樹權單位掛牌標示并負責管護。嚴禁毀損、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一)擅自修剪、移植古樹名木的,按直接經濟損失的五至十倍處以罰款;(二)毀壞、砍伐古樹名木的,按直接經濟損失的十至十五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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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處罰 |
500217323000 |
損壞、盜竊城市照明設施的。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在城市照明設施上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遷移、拆除、改動城市照明設施;(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設置廣告、架設通信線(纜)、閉路線(纜)、電力線(纜)及安裝其他設施;(三)圍圈、占用城市照明設施;(四)在城市照明設施附近搭設爐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五)在城市照明設施桿塔基礎或地下管線安全地帶堆放雜物、挖掘取土、傾倒腐蝕性廢液(渣);(六)損壞、盜竊城市照明設施;(七)其他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設施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程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三)、(四)、(七)項、第六十二條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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