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具有專政和民主的基本職能。
根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 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四) 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五)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六) 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七) 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八) 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九) 對被判處管理、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 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一)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