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方針以及科技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方針以及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企業科技創新、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創新平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科技對外交流與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統籌全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推動創新生態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健全科技創新激勵機制,提出優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和科技金融結合。
(三)牽頭推進科研機構建設和發展,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培育科技型企業。配合相關部門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推動科技園區建設。
(四)擬訂區級科技項目計劃,負責科技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和管理,圍繞區域發展方向,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服務市級以上重大項目的申報與實施。整合區域科技創新基地,參與服務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推動社會發展領域科技進步。
(五)牽頭全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科技創新評比、科技成果獎勵申報。引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
(六)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落實科技項目評審、科技人才評價、科研機構評估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承擔全區科技保密工作。負責科技宣傳工作。
(七)負責科技招商,引進科技創新資源,推進科技合作與交流。
(八)負責科技人才工作,負責國(境)外科技智力引進工作,負責國(境)外來(回)區定居專家服務工作。
(九)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行業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
(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圍繞貫徹實施科教興區、人才強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優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科技誠信建設。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深入推進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按照國家要求推進政府部門不直接管理具體科研項目,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受理、評審、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具體工作。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政策,統籌我區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二)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分工。有關外國人來區工作許可職責分工,依據《中央編辦關于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8〕97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