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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沙坪壩區科學技術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沙坪壩區科學技術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沙坪壩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沙科局發〔2023〕40號
各有關單位:
《重慶市沙坪壩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第十九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沙坪壩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沙坪壩區科研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根據《關于改革完善市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辦發〔2022〕95號)和《重慶市科學技術局關于
印發<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渝科局發〔2023〕35號)有關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沙坪壩區科研項目是指科技管理部門根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需要組織實施的,利用區級財政科技經費資助、引導承擔單位支持的各類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應用發展活動。
第三條 科研項目管理堅持“權責清晰、配置科學、管理透明、程序規范、監督有力”的原則,本辦法適用于科研項目申報、立項、實施、結題等組織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設置
第四條 科研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分為基礎研究、技術創新、科學普及、科技攻關(技術創新與應用發展重大專項)四大類。
第五條 基礎研究項目,主要圍繞信息技術、生命健康、智能制造、新型材料、節能環保等與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結合緊密的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科學問題,支持科研人員開展創新性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重點支持已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結合我區產業實際開展應用研究。
基礎研究項目實行條件評審,不限定項目數量,不給予資金資助,實施周期不超過1年。
第六條 技術創新項目,主要聚焦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領域,開展技術動態及趨勢、技術布局、技術選擇、技術路徑等技術預見研究,或重點圍繞全面深化改革,開展基礎研究及與技術創新和科技管理緊密相關的公共服務、商業模式、科技金融、社會治理、司法保障體制機制等制度創新研究,著力強化決策咨詢服務。
技術創新項目設置一般項目和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實行條件評審,不限定項目數量,不給予資金資助,實施周期不超過1年;重點項目每年不超過10個,每個項目資助1萬元,實施周期不超過1年。
第七條 科學普及項目,主要圍繞鄉村振興、衛生健康、現代教育、生態環保、公共安全、智慧城市等社會民生領域,以社會公益為導向,開展科學技術宣傳普及、實用技術推廣示范,推動全區經濟創新力和居民科學素養提升,保障社會民生事業健康發展。
科學普及項目設置一般項目和重點項目,一般項目實行條件評審,不限定項目數量,不給予資金資助,實施周期不超過1年;重點項目每年不超過5個,每個項目資助1萬元,實施周期不超過1年。
第八條 科技攻關項目,聚焦智能網聯汽車、生物醫藥、信息技術、綠色低碳等主導產業領域內的重大科技攻關及科技成果轉化需求,按照“企業主體、政府引導、院所參與”的原則,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推動具有創新性的科技成果在區內開展技術創新和轉化應用。
科技攻關項目由區科技局收集編制“技術創新與應用發展重大專項”項目指南,采取定向委托、“揭榜掛帥”等方式確定合作單位。原則上每年不超過5個,單個項目資助強度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科技攻關項目管理工作,由區科技局另行制訂實施細則,單獨組織實施。
第三章 項目主體
第九條 科研項目的組織實施與管理由區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組成員、科技咨詢專家、第三方機構共同完成。
第十條 區科技局負責統籌制定項目管理制度規范,統籌發布項目指南、配置項目經費和下達立項計劃,統籌組織第三方機構的遴選、管理、監督,統籌實施項目經費的使用監督、績效評價等項目管理重大事項,統籌推進科研誠信、科技報告、科學數據等項目綜合監管體系建設。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務能力的機構,分為項目牽頭單位(含獨立申報與實施項目的單位)和項目參與單位。
項目牽頭單位原則上是沙坪壩區行政區域內(不含重慶高新區直管園)設立、登記、注冊的法人組織,應當在相應研究領域具有技術優勢和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具有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資金保障、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應當制訂和落實本單位項目管理和經費管理制度規范,落實項目實施的基本保障條件,協調管理項目任務的組織實施與重要事項,審核并提交真實、有效的項目資料及其證明材料,采集并上報科學數據和科技報告,依法依規調整項目預算。
項目參與單位可以是區內外的法人組織,通過與項目牽頭單位簽訂協議,以合作方式聯合申報和實施項目,并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 項目組成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參與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統籌組織開展項目研究的能力,須是項目牽頭單位的在職人員,主要負責牽頭制訂具體項目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按規定安排和使用項目經費,向項目牽頭單位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相關問題,按要求撰寫、提交和歸檔科技報告、科學數據等項目相關資料。
項目參與人是參與項目實施的相關人員,按照項目實施方案開展相關研究工作。
第十三條 科技咨詢專家是指接受政府部門委托或受第三方機構邀請,對項目立項評審、結題驗收、經費審計、績效評價等事項,提出咨詢論證意見供項目管理與決策參考的專業技術人員或綜合管理人員。
存在不良科研誠信記錄的,以及其他情況不宜提供咨詢論證意見的,不得作為科技咨詢專家選聘。
科技咨詢專家通過評審專家組開展項目評審工作。專家組由不少于3人且為奇數的成員構成,專家遴選應當兼顧領域、結構合理,選取活躍在生產、科研一線的專家參與評審。
科技咨詢專家要遵守回避制度,與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組成員存在利害關系的,應主動聲明并回避。
第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是指接受區科技局委托,并按相應要求開展項目管理、經費審計和績效評價等服務工作的法人組織。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十五條 區科技局根據全區重大戰略部署、中長期科技創新規劃和年度科技重點工作,編制科研項目指南,明確項目申報的類別、條件、時間、方式及其他相關申報要求,在區政府門戶網站公開發布,項目申報時間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報書的目標任務設定應當符合項目定位和申報通知的要求,可量化、可考核;
(二)同一項目負責人同一年度只能申報主持一項同一類別項目,且申請項目和主持在研項目的總數不超過2項,同一項目參與人申請、在研項目總數不超過3項;
(三)申報項目未獲得過財政資金資助;
(四)項目申報單位無逾期一年以上未結題的沙坪壩區科研項目;
(五)相同或高度相似項目只能申請一次重點項目或科技攻關項目,實施周期完畢后不得變相再次申請,區科技局對“相同或高度相似項目”的認定標準擁有最終解釋權。
(六)無不良科研誠信記錄涉及的限制申報情況。
第十七條 區科技局根據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對項目申報資料的完整性、規范性、與申報指南的相符性等內容進行形式審查,經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進入項目評審流程。
第十八條 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和財政預算安排,區科技局可對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申報人的申報條件,以及項目申報數量等進行明確。
第五章 項目立項
第十九條 項目實行競爭立項與定向委托相結合,由區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資格審查、項目評審、綜合評議、項目公示的基本程序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由區科技局按照申報要求進行,符合條件項目進入評審程序。
第二十一條 項目評審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區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
項目評審根據項目的類別定位和實施要求,分別制訂評審方案,可采取通訊評審、會議評審或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多輪評審等評審方式。原則上采取計分制、票決制的方式確定立項項目,定向擇優或定向委托的項目,可采取綜合評議的方式確定立項項目。
由政府主導、組織程度較高、優勢承擔單位集中的重點項目,可采取定向擇優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二條 區科技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和財政預算安排,結合項目立項評審結果,確定擬立項項目,并在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根據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項目任務書。逾期未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
項目任務書是項目驗收結題、績效評價、終止實施、抽查檢查等科技管理活動的基本依據。項目任務書內容以申報書內容為主要依據,應當明確項目實施內容、實施期限、任務分工、經費分配和成果權益等內容,要有科學、合理、具體的項目績效目標和適用于考核的結果指標,明確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以及項目實施主體的各項權利義務。
第二十四條 對已簽訂任務書的項目,由區科技局下達立項計劃及項目經費。
第二十五條 基礎研究、技術創新及科學普及項目每年集中發布申報通知,統一組織評審和下達立項計劃;科技攻關項目單獨發布申報指南,單獨開展立項評審,落實資助經費。
第六章 項目過程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切實履行項目管理主體職責,認真履行項目任務書的各項約定,按照“強化法人責任、規范資金管理、突出過程服務”的原則組織實施項目,建立健全包括預算調劑、經費監管等在內的項目過程管理工作機制和制度體系,按照規定要求提交科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牽頭單位原則上不得變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及時向區科技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提交補充任務書:
(一)變更項目考核指標的;
(二)項目負責人、項目參與單位發生變更的;
(三)延長項目實施期限的,可申請延期1次,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四)遇有項目發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規定制定本單位相應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結余資金使用、內部風險防控等管理責任。
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項目需要,按規定自主組建研究團隊,并結合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研究人員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調減考核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
對不屬于區科技局審核的調整變更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按其內部管理制度審批和處置后備查。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周期內,因故不能正常實施的項目,可終止項目。項目終止分為主動申請終止和強制終止兩類。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主動申請終止項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任務書目標任務的;
(二)因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致使項目研究開發工作無必要的;
(三)因項目負責人死亡、重大傷殘、出國(境)、工作調動、違法犯罪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進行,且無合適的項目負責人可替代的;
(四)項目牽頭單位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兼并重組等變故,不能繼續實施項目的;
(五)遇有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科技局可強制終止項目,并對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進行科研信用記錄:
(一)經核實項目牽頭單位或項目負責人發生重大變故,導致項目目標任務無法實現或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二)項目未通過驗收,且經公示期滿無異議的;
(三)項目未經申請逾期未結題,時間超過6個月的;
(四)經核實在項目申報、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違紀違規和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因知識產權不清晰,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經調解等方式無法解決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第三十二條 終止實施的項目,由區科技局在區政府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區科技局向項目牽頭單位發出項目終止書面通知,同時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經費進行財務審計與清算,并根據審計結果出具書面處理決定。
第七章 項目驗收與結題
第三十三條 項目驗收與結題包括財務驗收和任務驗收。財務驗收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組織實施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第三十四條 任務驗收以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考核指標和績效指標為基本依據,根據項目類別可采取審核驗收、評審驗收兩種驗收方式。一般項目由區科技局組織開展審核驗收;重點項目由區科技局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驗收。
第三十五條 在項目任務書約定的完成時間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要求提交驗收材料。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對項目驗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提交的驗收材料應包括:項目結題自評估報告(含經費決算表)、科學數據、科技報告、績效指標、相關證明材料(如法定檢測報告、用戶意見、應用證明、第三方驗證證明、經費決算證明等)。
第三十六條 對符合驗收要求的項目直接進入驗收流程;不符合驗收要求的,項目牽頭單位應當補充完善相關材料,再進入驗收流程。
第三十七條 項目驗收結果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兩種情況。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不通過驗收:
(一)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的考核指標的;
(二)提供的驗收材料及其證明材料不真實的;
(三)項目任務變更未履行相關程序的;
(四)科技報告和科學數據不符合有關要求的。
第三十八條 項目驗收結果由區科技局在區政府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無異議的項目,驗收結果為“通過驗收”的,區科技局應當向項目牽頭單位出具結題驗收確認單并銷號;驗收結果為“不通過驗收”的,區科技局可強制終止項目,并由區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與清算,并根據審計結果出具書面處理決定。
第八章 經費管理與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 項目資金資助采取事前資助和事后補助結合并用方式進行。
事后補助資金在項目立項后,撥付50%財政資助資金;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開展科研活動取得成果并通過驗收后,撥付余下50%財政資金。
事前資助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相關規定單獨核算,按預算專款專用。事后補助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安排用于科研活動。
第四十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結余資金在兩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技創新活動的直接支出;兩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第四十一條 項目經費必須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終止實施和驗收結果為“不通過驗收”的項目,由區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與清算,并根據審計結果出具書面處理決定。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規定退回結余資金和違規使用的資金。
第四十二條 按照分類評價的原則,由區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類別項目的實施情況開展綜合績效評價。對目標任務完成好、績效評價優秀的科研項目,通報表揚其承擔單位和參與團隊;對績效評價“不合格”的,項目團隊2年內不得再申請沙坪壩區科研項目。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有的政策與該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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