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500106MB17294428/2025-00035 | 信息分類名稱: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行政執法 | ||
| 發布機構: | 沙坪壩區生態環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5-04-09 | 發布日期: | 2025-04-09 |
| 名稱: | 重慶市沙坪壩區2025年生態環境行政檢查細化落實方案(試行) | ||||
| 文號: | 主題詞: | 生態環境 | |||
重慶市沙坪壩區2025年生態環境行政檢查
細化落實方案(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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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中央關于進一步規范涉企執法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加快推進“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重慶市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條例》等要求,依據《重慶市2025年生態環境行政檢查計劃(試行)》,制定本細化落實方案。
一、監管對象
(一)機構類對象
1.排污單位類。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機動車等移動污染源,危險廢物等污染源貯存、運輸、經營、處置單位等。
2.第三方服務機構類。包括:環境監(檢)測機構,環評編制機構,環保竣工驗收服務機構,環境污染狀況調查服務機構,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服務機構,環保設施運行維護機構等。
3.核技術利用單位。包括: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
(二)非機構類對象
1.場地場所。包括:國控、市控站點,出入境水質斷面、飲用水水源地,渣場,入河排污口,自然保護地等環境敏感點。
2.項目工程。包括:建設項目、污染治理項目等。
二、行政檢查類別和內容
(一)日常檢查
將“雙隨機、一公開”作為生態環境領域行政檢查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通過隨機抽查形式,對水、地下水、大氣、噪聲、土壤、環境風險等領域重點排污(監管)單位開展現場檢查。包括: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排污許可制度落實及證后執行情況、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情況、碳排放情況、核與輻射安全管理情況、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管理情況、化學品環境管理情況、企業自行監測開展情況、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及環評單位報告(數據)質量、建設項目環評及批復落實情況、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情況、環境安全隱患情況等。
在對同一監管對象實施“雙隨機”抽查時,應當一并檢查該監管對象涉及的所有檢查內容。檢查內容涉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責的,應當邀請相關部門聯合開展“雙隨機”檢查。在日常檢查中加強同市級統籌聯動,聯合實施“雙隨機”抽查,防止多頭檢查、重復檢查。
(二)專項檢查
1.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監督。圍繞污染防治攻堅戰重點任務,以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為重中之重,緊盯秋冬季、重污染天氣預警等重點時段,聚焦水質異常的飲用水水源地、國(市)控及出入境水質斷面以及污染物排放超標的入河排污口,強化對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弄虛作假、偷排偷放、超標超總量排放、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未批先建、未落實重污染天氣停限產措施等違法行為,有力支撐保障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取得實效。
2.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圍繞歲末年初、高溫汛期、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等節點,聚焦化工企業、飲用水水源地、重點監管的入河排污口、涉危險廢物企業、加油加氣站、渣場、放輻射安全、環境風險源企業等重點,深入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
(三)事件核查
以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犯罪、污染源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大氣環境污染、自然保護地生態破壞、高中考期間噪聲擾民等為重點,強化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問題線索的核查處理,依法查處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線索來源主要包括:
1.投訴舉報。包括:群眾投訴舉報、信訪,有獎舉報等。
2.轉辦交辦。一是中央和市級生態環保督察、媒體曝光、生態環保督察問題清單整改,以及中央和市級生態環保督察期間群眾信訪投訴件辦理情況、暗訪檢查等。二是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區委、區政府或相關部門轉辦、交辦。三是生態環境部和市級強化監督幫扶、涉氣問題推送、涉氣信訪投訴、“綠盾”行動等發現問題。
3.數據監測。包括:國家涉氣在線平臺推送超標企業,巴渝治水、巴渝治氣、巴渝治廢、智慧執法、污染源自動監控及相關部門系統或應用篩查交辦線索,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用電排放異常線索,高值區污染預警線索等。
4.即時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即時開展檢查:
(一)發生或出現可能導致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二)發現環境風險隱患或者需要核實信息;
(三)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緊急情形。
三、行政檢查頻次
以“執法+信用”為核心,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大力推行非現場、無感式檢查,嚴格控制現場檢查,綜合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等方式,最大限度減少入企檢查頻次。
(一)環保誠信企業、環保績效A級企業、納入環境監管正面清單的企業。原則上采取非現場方式開展檢查。
(二)環保良好企業。每年檢查不超過1次。
(三)重點監管和特殊監管對象、環保警示企業。每半年檢查不超過1次。
(四)環保不良企業。每季度檢查不超過1次。
(五)其他企業。每年檢查不超過1次。
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行政檢查,或者根據相關規定實施即時檢查的,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積極推進“綜合查一次”,同一企業局內任何檢查組的現場檢查結果,30日內互認,不得重復檢查。
全面推行承諾免檢制度,企業可以向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承諾免檢申請,經檢查合格的,公開承諾合規經營。對于承諾企業,生態環境部門不再開展日常檢查。承諾免檢企業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并取消免檢資格。
四、工作要求
(一)嚴格執行計劃。嚴格按照計劃開展行政檢查工作,除國家和市級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務外,原則上不在計劃外組織涉企專項檢查。專項檢查計劃報區政府批準,按規定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二)加強工作聯動。加強區級部門間、區縣間、市區間、區鎮(街)聯動,強化監管執法協同,深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最大限度減少行政檢查頻次,既依法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也切實減輕企業迎檢負擔,助力打造更優營商環境。
(三)規范標準程序。涉企業行政檢查要嚴格行政檢查標準、程序,通過“執法+監督”應用獲取“執法行為碼”,在現場檢查前按規定出示執法證件、執法行為碼和檢查通知書、告知檢查對象權力義務、聽取檢查對象意見。要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范,制作檢查筆錄或音像記錄,通過數字應用實現檢查行為全過程記錄、告知檢查結果,由檢查對象簽字確認。要堅決做到“五個嚴禁”、“八個不得”,堅決防止隨意執法、粗暴執法、選擇執法、逐利執法、任性執法,堅決遏制任性執法、運動式執法、以各種名義變相執法等問題。對違規開展行政檢查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四)注重審慎包容。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推行“普法宣傳—教育引導—告誡說理—行政處罰—監督整改”漸進式執法模式,強化“事前積極預防、事中審慎考量、事后引導整改”全過程執法服務,依法實施輕微免罰、首違免罰、免除加處罰款、同意緩繳罰款等措施,給予企業容錯改正空間。
(五)強化科技賦能。大力推行非現場檢查方式,推廣使用“執法+監督”數字應用,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手段,加強自動監測、視頻監控、無人機、水質指紋科技裝備使用,精準發現、鎖定問題,精準鎖定對象、范圍,避免簡單粗放治理,減少無差別、拉網式排查,推動行政檢查從“人海戰術”向“智慧檢查”轉變、從“人防為主”向“技防優先”轉變。
(六)強化監督保障。局辦公室負責行政檢查必須的裝備設備配備、物資準備、車輛調度、后勤保障。局法制宣教科負責對在行政執法中落實依法行政情況監督指導。執法支隊負責統籌安排行政檢查月、周計劃,由檢查事項和事件核查事項牽頭科室(單位)具體跟進落實,有關科室、隊、站根據工作需要主動參加。各科、隊、站根據本計劃,按照檢查事項分工,細化確定檢查所涉具體單位(點位)、時間等。局行政審批科(企業服務辦)負責定期收集各科、隊、站涉企行政檢查信息,并及時分析反饋企業服務需求。
五、其他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待國家和我市行政檢查有關規定出臺后,將結合實際調整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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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5年重慶市沙坪壩區生態環境行政檢查安排表
附件
重慶市沙坪壩區2025年生態環境行政檢查安排表
|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對象 |
檢查類別 |
檢查方式 |
牽頭實施主體 |
參加主體 |
實施層級 |
時間安排 |
|
一、專項檢查 | ||||||||
|
1 |
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監督 |
水泥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大氣科、執法支隊) |
區級 |
秋冬季、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 | |
|
建材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大氣科、執法支隊)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
|
化工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大氣科、執法支隊)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
|
VOC排放大戶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大氣科、執法支隊)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
|
川渝大氣聯防聯治重點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大氣科、執法支隊)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
|
工業園區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水科、執法支隊)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3—9月 | ||
|
2 |
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 |
持證化工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審批科)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歲末年初、高溫汛期、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等節點 |
|
飲用水水源地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水科)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
|
重點監管的入河排污口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水科)、區農業農村委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
|
涉危險廢物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土固輻科)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
|
加油加氣站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
|
涉放輻射企業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應急辦、執法支隊)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
|
渣場 |
專項檢查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土固輻科、執法支隊) |
區級 | ||||
|
二、日常檢查 | ||||||||
|
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對象 |
檢查類別 |
檢查方式 |
牽頭實施主體 |
參加主體 |
實施層級 |
時間安排 |
|
1 |
對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水科、執法支隊)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1—12月 |
|
2 |
對排污單位地下水的行政檢查 |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土固輻科、執法支隊)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1—12月 |
|
3 |
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行政檢查 |
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大氣科、執法支隊)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1—12月 |
|
4 |
對土壤重點監管單位的行政檢查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土固輻科、執法支隊)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1—12月 |
|
5 |
對危險廢物的行政檢查 |
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土固輻科、執法支隊)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3—12月 |
|
6 |
對企業環境應急管理的行政檢查 |
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應急辦、執法支隊) |
區級 |
1—12月 | |
|
7 |
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情況的行政檢查 |
“雙超雙有”企業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審批科、有關科室、監測站) |
執法支隊 |
(配合) |
1—12月 |
|
8 |
對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的行政檢查 |
新污染物生產使用企業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土固輻科) |
有關科室、執法支隊、監測站 |
市級 (配合) |
1—12月 |
|
9 |
對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的行政檢查 |
獲得新化學物質登記備案的企業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土固輻科) |
有關科室、執法支隊、監測站 |
市級 (配合) |
3—12月 |
|
10 |
對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的行政檢查 |
Ⅰ、Ⅱ、Ⅲ類放射源使用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應急辦)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市級 (配合) |
1—12月 |
|
11 |
對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的行政檢查 |
Ⅱ類射線裝置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應急辦)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市級 (配合) |
1—12月 |
|
12 |
對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的行政檢查 |
射線裝置銷售單位 |
“雙隨機” |
非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應急辦)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市級 (配合) |
1—12月 |
|
13 |
對環評報告編制質量的行政檢查 |
環評報告編制單位 |
“雙隨機” |
非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審批科)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1—12月 |
|
14 |
對排污許可制度落實及執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
核發許可證的重點排污單位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審批科)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1—12月 |
|
15 |
對建設項目“三同時”及竣工自主驗收的行政檢查 |
部批、市批及區縣審批的建設項目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審批科)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1—12月 |
|
16 |
對碳排放控排企業的行政檢查 |
納入全國碳市場管理的重點行業控排企業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執法支隊、審批科、大氣科) |
有關科室、監測站 |
區級 |
1—12月 |
|
17 |
對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監測數據質量的行政檢查 |
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 |
“雙隨機” |
現場檢查 |
區生態環境局(監測站、執法支隊) |
有關科室 |
區級 |
1—12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