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500106MB18895344/2025-00180 | 信息分類名稱: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行政執法 | ||
| 發布機構: | 沙坪壩區應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3-28 | 發布日期: | 2025-03-28 |
| 名稱: | 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 | ||||
| 文號: | 主題詞: | ||||
????委托單位:重慶市沙坪壩區應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卿斌文
受委托單位:重慶市沙坪壩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確立行政執法委托機關與受委托機關的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和《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重慶市沙坪壩區應急管理局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要求行使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權。
一、委托執法范圍
負責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協助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直接查處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
二、委托執法事項及權限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沙坪壩區應急管理局的名義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行政檢查權。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或復制有關資料,采集樣品,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違法行為制止權。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限期改正;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時,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報告。
(三)部分行政處罰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的,有權對監管對象履行警告、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等行政處罰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簡易程序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或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提請行政處罰權。提請委托單位依法對監管對象作出撤銷批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查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和作業場所等行政處罰。
三、委托執法職責
???(一)委托單位職責
????1.指導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受委托單位因違法導致案件錯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單位承擔,委托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根據受委托人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償。
3.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以解除委托執法協議。
????4.委托單位應組織受委托單位執法人員開展業務技能培訓。
????5.委托單位為受委托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及規范行政執法的操作指導手冊。
????6.委托單位將部分行政執法權委托給受委托單位后,委托單位應當承擔受委托單位在履行委托行政執法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實際費用。
(二)受委托單位職責
????1.受委托單位只能在委托權限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受委托單位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3.受委托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托單位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
????4.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參與和配合委托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
????5.嚴格按照委托執法的有關規定,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制作(填寫)行政執法文書;
????6.按委托單位指導要求,建立相關的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和行政執法相關制度;
????7.按委托單位要求,使用數字化監管系統開展行政執法,系統自動報送執法情況;
????8.及時向委托單位書面報告在委托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9.受委托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越委托權限,亂施行政處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單位自行承擔。
四、委托期限
從2025年3月1日至2028年3月1日止。
本委托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及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由委托單位與受委托單位協商,若雙方無異議,重新簽訂委托協議;如遇行政管理體制出現重大調整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發生重大修訂時,可以重新簽訂委托協議。
五、備案公示
本委托協議書一式四份,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各執一份,另兩份分送市應急管理局和區司法局備案。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應當將委托協議書向社會公布。
附件:沙坪壩區應急管理局委托執法事項清單
附件
沙坪壩區應急管理局委托執法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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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委托事項名稱 |
委托單位 |
受委托鎮街 |
委托權限 |
執法依據 |
委托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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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兩項違反安全規定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單位:3000元以下;個人:200元以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一百零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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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單位:3000元以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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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一)警告;(二)罰款(3000元以下);(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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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法律有關安全培訓要求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一)罰款(3000元以下);(二)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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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單位:3000元以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九十七條第(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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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 |
區應急管理局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一)罰款(3000元以下);(二)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九十七條第(七)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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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違法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單位:3000元以下;個人:200元以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一百零三條 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第三款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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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營單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單位:3000元以下;個人:200元以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一百零四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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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等七項行為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單位:3000元以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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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七項違法行為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單位:3000元以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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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一)罰款(3000元以下);(二)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版)第一百零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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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其他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警告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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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生進行培訓,未如實記錄培訓情況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未取證上崗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單位:3000元以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0號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其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三)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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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未配備監護人員,或者監護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崗位職責、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作業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未按要求進行通風和氣體檢測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單位:3000元以下;個人:200元以下)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13號)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工貿企業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配備監護人員,或者監護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崗位職責的;(二)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三)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作業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的;(四)未按要求進行通風和氣體檢測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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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未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志、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儀器、設備、裝備和器材的,或者未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單位:3000元以下)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13號)第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志的;(二)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儀器、設備、裝備和器材的,或者未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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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未按照規定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培訓情況、未按照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處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演練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單位:3000元以下)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13號)第二十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培訓情況的;(二)未按照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處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演練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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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違反《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如實記錄在案,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的等三項違法行為的處罰 |
區應急管理局 |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
罰款(單位:3000元以下) |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6號)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二)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三)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