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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沙坪壩區應急管理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沙坪壩區應急管理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沙坪壩區應急管理局推行
行政機關柔性執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沙應急〔2021〕83號
局各科室、應急中心、執法支隊:
現將《重慶市沙坪壩區應急管理局推行行政機關柔性執法的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重慶市沙坪壩區應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重慶市沙坪壩區應急管理局
推行行政機關柔性執法的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切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創新行政執法方式,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和增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嚴格落實《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沙坪壩區推行行政機關柔性執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沙府發〔2021〕69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在全區范圍內推行安全生產柔性執法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關于法治政府建設的部署要求,在行政執法中積極推行柔性執法,轉變執法理念,創新執法方式,堅持處罰(強制)與教育相結合、教育指導為先,剛性手段與柔性手段并用,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提高行政相對人獲得感、滿足感,為人民群眾的高品質生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背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不得與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符合法定職責和職能范圍,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合理性原則。應當綜合行政目的、具體情況和執法成效,緊密聯系本領域、本系統實際,尊重經濟社會發展客觀規律,充分考慮行政相對人的主觀條件,綜合權衡經濟與社會效益,選擇合理、必要、恰當的方式,避免給行政相對人增加不必要的負擔。
(三)公開透明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實施柔性執法應以適當形式向行政相對人公開柔性執法的依據、內容、方式及其權利義務等,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結合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編制完成“柔性執法負面清單”,并向社會予以公布。
(四)高效便民原則。實施安全生產領域柔性執法,應當做到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程序合法、工作高效,強化主動服務、效率優先的意識,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優質服務。
三、適用范圍
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廣泛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以案釋法、誰執法誰普法等方式開展安全生產宣傳。
對涉及安全生產領域關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實施的違法行為,和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逾期未改正的,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
法律、法規、規章對前款涉及的行政執法行為在程序上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工作任務
(一)制定柔性執法事項“負面清單”。按照“誰執法、誰編制、誰負責”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38號)的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按照《重慶市沙坪壩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相關程序編制《沙坪壩區應急管理局柔性執法事項負面清單》(見附件),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情況,適時調整更新。
(二)全面改進行政執法方式。要切實轉變執法理念,將行政柔性執法作為首選方式,貫穿于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和行政管理工作各方面,探索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注重運用非強制性方法,在事前引導行政相對人自覺遵法守法,事中依法依規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事后加大督促違法行為相對人按期整改力度,讓守法、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三)加大嚴重違法行為的執法力度。推行柔性執法不等同不執法,對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行為經查處并責令整改而逾期未改正的,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
(四)推進信息互聯互通共享。要高度重視推行柔性執法工作,及時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行業主管部門移交的需立案查處的案件線索要進行核查,并將處理情況回復行業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制度規定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把推行柔性執法工作與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過程全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錯時延時執法等工作結合起來,統籌推進。
五、組織領導
成立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各副職領導任副組長,各科室(隊)負責人任成員的柔性執法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行柔性執法工作。堅持調查研判,定期分析研究解決推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統籌科學推進;嚴格落實責任,將推行柔性執法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并納入考核體系,確保取得實效。
附件
沙坪壩區應急管理局柔性執法事項負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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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 |
事項編碼 |
情形 |
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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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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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250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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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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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等七項行為的處罰 |
5002250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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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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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違反法律有關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以及安全設施驗收方面規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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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250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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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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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六項違法行為的處罰 |
5002250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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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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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
5002250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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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執行的,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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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違法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
500225029000 |
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 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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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兩項違反安全規定的處罰 |
500225031000 |
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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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
500225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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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二、違法行為被查處后,仍繼續實施的; 三、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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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處罰 |
500225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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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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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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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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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的處罰 |
500225045000 |
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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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
500225046000 |
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二、違法行為被查處后,仍繼續實施的; 三、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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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違反有關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規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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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250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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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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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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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違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處罰 |
5002250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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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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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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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生進行培訓,未如實記錄培訓情況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未取證上崗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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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25055000 |
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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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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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25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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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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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依法備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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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250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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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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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部令第2號)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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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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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250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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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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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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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2506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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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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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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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依法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登記建檔、安全監控、未對重大危險源泉進行安全監測監控的和未制定事故應急預案的處罰 |
500225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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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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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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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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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管道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或者未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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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2509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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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改正的; 二、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被查處后,仍繼續實施的; 四、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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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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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法律有關安全培訓要求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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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25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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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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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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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化學品單位未依法對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等的處罰 |
500225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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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后,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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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60號)第十九條 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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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 負面清單是指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事項;2. 事項的名稱和編碼,應當與本部門在渝快辦(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公布的行政權力清單中的處罰事項名稱和編碼保持一致。3. 情形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的有關規定以及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實際后果等因素,進行認真梳理,綜合裁量,劃分出明確具體的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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