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財政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財政局,萬盛經開區民政局、財政局,市級兒童福利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建立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制度的通知》(渝民發〔2010〕184號)、重慶市民政局等12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渝民發〔2019〕18號)、《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渝民發〔2021〕5號)等精神,現就切實做好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發放工作的補充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發放范圍。經民政部門確認為孤兒身份,年滿18周歲后,就讀于教育部門核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大專、本科學生,繼續發放基本生活費直至完成學業,可通過提供錄取通知書、在校證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戶籍地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對孤兒成年后就讀研究生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就讀大學及以上學歷,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納入低保、特困、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范圍。
二、調整申請程序。社會散居孤兒申請基本生活費時,由本人或監護人直接向兒童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重慶市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審批表》(附件1),并按渝民發〔2010〕184號文件規定提交所需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區縣民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大力開展政策宣傳,確保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及監護人準確知曉相關政策。要健全主動發現機制,督促指導兒童督導員和兒童主任落實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制度,主動幫助符合條件兒童納入保障范圍。
三、規范發放管理。區縣財政、民政部門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對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發放情況專項檢查或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禁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滯留救助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提出的支付申請,將基本生活費(補貼)直接撥付到養育機構集體賬戶;社會散居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按月直接發放到本人或監護人銀行賬戶。
四、嚴格動態調整。區縣民政部門要加強動態管理,對孤兒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死亡、被依法收養、發現父母健在、父母恢復監護能力或其他不符合保障情形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報區縣民政部門批準后,填寫《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退出保障確認表》(附件2),終止其保障資格,并書面告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或監護人,從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補貼),同時從“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中作減員處理。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補貼)發放有關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重慶市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審批表
2.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退出保障確認表
重慶市民政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22年10月11日
(主動公開)
附件1
重慶市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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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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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 情況 |
姓名 |
性別 |
出生 年月 |
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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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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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 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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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 類別 |
父母雙亡□父母均被宣告死亡□父母均被宣告失蹤□ 父母一方被宣告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蹤□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蹤□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宣告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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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 情況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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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兒童 關系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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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監護人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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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 (街道) 審核 ??????意見 |
(公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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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負責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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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民政部門審批意見 |
(公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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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負責人:?????????????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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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編號由鄉鎮(街道)按年按序編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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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孤兒類別以“√”表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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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表一式二份,區縣民政部門、鄉鎮(街道)各保存一份。 | ||||||||
附件2
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退出保障確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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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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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 情況 |
姓名 |
性別 |
出生 年月 |
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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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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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 類別 |
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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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 時間 |
享受金額 |
首月發放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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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 人情 況 |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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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兒童 關系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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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銀行賬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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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發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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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 (街道) ????意見 |
(公章) ??????????? 承辦人: 負責人: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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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 民政 部門 意見 |
(公章) ??????????????? 承辦人: 負責人: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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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證 材料 粘貼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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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編號由鄉鎮(街道)按年按序編列。
2.本表一式二份,區縣民政部門、鄉鎮(街道)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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