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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沙坪壩區煙草專賣局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沙坪壩區煙草專賣局關于
印發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通知
沙煙局發〔2022〕4號
各部門:
《重慶市沙坪壩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已通過辦公會審議,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沙坪壩區煙草專賣局
2022年6月30日
重慶市沙坪壩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切實履行控煙履約責任義務,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適度滿足煙草消費需求,避免市場無序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于重慶市沙坪壩區行政區域范圍的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 重慶市沙坪壩區煙草專賣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原則,根據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劃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煙草制品零售點應當設置于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在營業執照登記注冊的經營場所范圍面向公眾經營。
第五條 沙坪壩區煙草專賣局采取“容量管理+間距調整”模式,對轄區各市場單元內的零售點進行布局調整。
第六條 轄區零售點布局以街道、鎮作為一般市場單元,農村行政村、新建成的封閉式住宅小區、大型集貿市場、購物中心、工業園區、火(汽)車站、高等院校、工廠等相對獨立區域為特殊市場單元。
沙坪壩區煙草專賣局根據千人持證可容率、戶均銷售金額增長率、銷售金額增長率等指標,測算轄區各市場單元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合理容量。
第七條 沙坪壩區煙草專賣局依據區域發展前景、經濟水平、消費能力、卷煙消費需求等因素,每半年開展綜合評估,確定轄區不飽和市場單元當期可新辦許可證數量,在重慶市煙草專賣局外網(https://www.966599.com/)進行公布,公布期5個工作日。期滿前提交的申請,按照該單元原有容量辦理。
第八條 一般市場單元內的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100米。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市場單元內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80米: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
(二)烈屬。
第十條 第九條僅適用于持市場主體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自然人,在全市范圍只能適用一次。辦理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僅限該自然人本人持有經營,若在家庭共同經營成員間變更持證主體的,需符合該市場單元內的零售點布局要求。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申請辦證市場單元內的容量限制和間距限制:
(一)原經營地址位于中小學校、托幼機構、兒童福利院、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出(入)口五十米范圍內的持證卷煙零售戶,遵守《重慶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之規定,主動變更經營地址,搬離上述范圍的;
(二)一般市場單元經營場所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三)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本單元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四)已取得重慶市煙草專賣局罰沒卷煙和皺損卷煙變價銷售資格的經營者。
第十二條 截至提出申請之日,申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適用本規劃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一)三年內有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行政許可失信記錄的;
(二)三年內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行政許可失信記錄的;
(三)因違反《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五年的;
(四)因違反《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不滿五年的;
(五)涉煙違法行為被查獲后,未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調查處理不滿一年的;
(六)因涉煙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不滿一年的。
第十三條 特殊市場單元內的零售點需滿足以下條件,除本條第一項農村行政村單元外,其他特殊市場單元內的零售點不受其所屬一般市場單元的容量限制:
(一)農村行政村單元內的零售點,周邊100米范圍內居住戶需達到50戶,且相鄰零售點間距需達到1000米。
(二)新建成的封閉式住宅小區內的零售點,每1000住戶設置1個零售點,且相鄰零售點間距不低于100米。
(三)綜合批發市場、專業市場相對獨立區域,區域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在此基礎上每增加3000平方米可增加1個,且相鄰零售點間距不低于100米。位于居民生活區的農貿市場內部不予設置零售點。
(四)封閉管理的工業園區、高等院校、工廠等相對獨立區域,可在其內部生活區設置1個零售點。
(五)五等至三等火車站(高鐵站)安檢口以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二等以上火車站(高鐵站)安檢口以內最多可設置4個零售點,汽車站安檢口以內可設置1個零售點。
(六)高速公路服務區單側商業區域可設置1個零售點;
(七)綜合性購物中心、商場區域內部經營面積20000-50000平方米設置零售點數量不超過3個,經營面積達到50000平方米以上的設置零售點數量不超過6個,區域外部沿街的零售點按照所屬一般市場單元標準設置。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二)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三)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四)許可證數量超出市場單元合理容量的;
(五)生產、銷售、存儲、運輸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物品的;
(六)一個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且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
(七)與外資市場主體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不具備獨立收銀人員、獨立收銀系統、獨立收銀小票,不具備獨立資金結算條件的;
(八)利用自動售貨機(柜)或其他自動設備經營的;
(九)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卷煙的;
(十)中小學校、托幼機構、兒童福利院、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內及門口五十米范圍內;
(十一)違建區、待拆遷區、散亂污整治區等區政府重點整治區域;
(十二)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
(十三)不符合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卷煙經營相關規定的;
(十四)未形成食雜店、便利店、超市、商場、煙酒商店、娛樂服務場所等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商用樓宇內;
(十五)住宅小區除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外的其他場所;
(十六)母嬰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煙草制品的經營場所;
(十七)主營業務為通信器材、電子商品、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藥妝醫械、建材裝飾、五金交電、家電家具、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攝影攝像、咨詢服務、寄遞配送、服裝制售、中介勞服、寄賣典當、汽車租賃、圖文印刷、機耕農具、生產倉儲、停車修車、汽車美容、農畜養殖、床上用品、彩票站、劇院、圖書館、展覽館等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
(十八)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處于懲戒期內的;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形。
第十五條 本規定涉及的街道、鎮由區煙草專賣局根據沙坪壩區政府相關部門公布的行政區劃予以認定。
第十六條 本規劃所稱零售點間距是指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申請點)與最近的卷煙零售點經營場所(參照點)之間的步行最短距離。
零售點間距應當按照行人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習慣性行走的最短路徑進行測量,其起點與終點分別為最近零售點與申請場所出(入)口的最近一側門沿。
申請人申請辦理許可證的經營場所有兩個及其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應當同時達到所在區域零售點間距標準。
第十七條 本規劃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稱“新建成”是指該小區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取得竣工備案表的時間在本規定施行以后。
第十八條 本規劃中涉及的“以上”、“內”包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規劃由重慶市沙坪壩區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2020年6月1日起實施的《重慶市沙坪壩區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沙煙局發〔202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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