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區政府于2021年7月1日印發了《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沙坪壩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沙府發﹝2021﹞52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步廢止《沙坪壩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沙坪壩區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沙府發﹝2013﹞98號)。為便于社會公眾廣泛知曉《實施辦法》內容,正確理解執行,現對其內容作出解讀。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市政府新制定的《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已經公布,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要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二、文件制定過程
我區按程序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實際起草《實施辦法》,先后多次召開起草專題研討會,征求區司法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農業農村委、區征地事務中心等部門單位和鎮街的意見建議,經反復研究討論,形成“征求意見稿”并通過區政府公眾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按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報經區政府常務會、區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印發《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沙坪壩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沙府發〔2021〕52號)。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包括總則、征地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則共5章32條。
(一)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實施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補償安置原則、區政府及部門鎮街職責等內容。
(二)第二章征地補償。規定了補償費用構成、區片綜合地價、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原則、房屋補償、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生產經營活動的搬遷補助、不予補償的情形等內容。
(三)第三章人員安置。明確了人員安置范圍、安置人數及對象的確定、參保及促進就業、不計入總人口的情形等內容。
(四)第四章住房安置。明確了住房安置對象的范圍、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及價格標準、安置房建設有關要求、宅基地自建安置補助、住房搬遷及過渡費標準、對不予安置情形的補助等內容。
(五)第五章附則。明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補償安置費用支付、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安置政策適用、《實施辦法》施行時間等內容。
?四、新舊政策差異對比
《實施辦法》在沙府發﹝2013﹞98號文件的基礎上主要調整完善了如下內容:
(一)關于征地責任主體。將作出征地行政行為的主體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調整為區人民政府,強化了區政府征地主體責任,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關于區片綜合地價。將原土地補償費按面積計算、安置補助費按人計算的方式,統一調整為通過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按征地面積進行計算。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根據市政府發布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我區全域劃為一類地區,標準為6.3萬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89萬元/畝,安置補助費標準為4.41萬元/畝。
(三)關于房屋補償標準。《實施辦法》規定農村房屋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四)關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搬遷補助。對取得合法證照的生產經營活動,綜合多因素制定搬遷補助費標準。
(五)關于人員安置范圍?!秾嵤┺k法》順應戶籍制度改革要求,綜合考量承包經營權、長期生產生活、戶口等因素,將人員安置范圍細化為6類情形。同時明確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以及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不納入人員安置范圍。
(六)關于安置人數計算方法。結合全市區片綜合地價不分地類和農村耕地占比差異大的實際情況,部分征地時安置人數計算方法,由《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53號)規定的按耕地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人均耕地數量,調整為按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人均土地面積計算安置人數,并根據耕地占比情況進行修正。
(七)關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將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由按照“征地拆遷范圍相鄰經濟適用房平均售價”與磚混結構房屋補償價格之差確定,調整為參照“被征地范圍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與磚混結構房屋補償價格之差確定。
五、相關政策的查閱途徑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沙坪壩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已由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日印發,在區政府門戶網站即可查詢。具體查閱路徑:沙坪壩區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法定主動公開內容→履職依據→規范性文件→區政府規范性文件。
市政府部門網站
區縣政府網站
地方政府網站
其他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