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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實行養犬分區管理。區縣(自治縣)城市建成區為重點管理區,區縣(自治縣)城市建成區以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的,每戶可以飼養一只;自登記之日起一年內無違法養犬行為記錄的,可以申請再飼養一只,但飼養總數不得超過兩只。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飼養犬只超過限養數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沒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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