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搜: 重大行政決策 農村土地征收 公務員招考 事業單位招考 規劃計劃
對不文明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進行批評、勸阻,并向公安機關、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遺棄飼養犬只;占用公共區域飼養犬只;重點管理區攜犬出戶不系犬繩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繩長度超過1.5米等不文明行為,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犬只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不立即清除,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對養犬人和管理人處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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