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關于噪聲監管和噪聲污染防治的重要依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執行。例如,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居民樓住戶或樓下商鋪夜間裝修、音樂擾民及廣場舞未遵守公共場所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存在擾民情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規定,可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居民可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區公安分局報告或者投訴,由區公安分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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