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落實法定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劃定本行政區域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將以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加強噪聲污染防治”。《重慶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四條規定“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本行政區域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市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二是?保護居民生活與公共服務等重點區域。?住宅、醫院、學校等區域對聲環境要求極高,需保持安靜以保障居民休息、患者康復和學生學習?。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后將進一步明確區域內改建、擴建工業企業、施工作業、交通運輸、社會生活等噪聲污染防治的要求,提高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聲環境質量,推動全區聲環境質量改善,提升群眾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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