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生活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臨時救助。
申請人應按規定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屬非本地戶籍人員應提交當地居住證或實際居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實申報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難情形和享受各種社會救助政策等證明材料,并簽字確認。無正當理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及時主動發現并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區民政局應當全面審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經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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