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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沙坪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沙府辦發〔2016〕142號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十七屆一百五十六次常務會審議同意,現將沙坪壩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沙坪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0月9日
沙坪壩區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發〔2015〕16號)精神,進一步健全社會救助體系,發揮臨時救助托底線、救急難功能,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經區政府同意,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臨時救助的目標任務、原則和總體要求
臨時救助作為一項解決基本生活困難的兜底性保障制度,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基本生活救助。
臨時救助遵循救急救難、保障基本、規范高效、陽光救助的原則。
臨時救助制度要以解決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為目標,堅持應救盡救,確保有困難的群眾都能求助有門,并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堅持適度救助,著眼于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堅持資源統籌,實現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和家庭自救的有機結合。
二、臨時救助的對象范圍
(一)對象范圍。
1.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員身患疾病維持基本醫療、接受非義務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難以維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民政建檔困難家庭、計劃生育失獨困難家庭、優撫對象中生活困難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臨時救助的家庭成員應當是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2.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其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因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履行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
(二)不予救助的情形。
1.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2.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
3.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比對,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足以應對所遭遇的困難,具備自救能力的;
4. 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其他情形。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重慶市疾病應急救助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4〕50號)規定執行。
三、臨時救助標準
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按照申請對象困難程度實行分級、分類救助。
(一)因火災、觸電、礦難、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在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救助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或個人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對家庭或個人給予6個月城鎮低保標準以內救助。
(二)因遭受搶劫、盜竊被歹徒襲擊等不法侵害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在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救助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家庭或個人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對家庭或個人給予6個月城鎮低保標準以內救助。
(三)因家庭成員或個人突發重大疾病、慢性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無力維持基本生活的。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在1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00元標準救助;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在20000至30000元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00元標準救助;個人承擔費用在30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000元標準救助。
(四)因子女上學(不含擇校自費生和非全日制大中專學生)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已接受其他組織、機構、企業或個人資助的原則上不再救助),給予不超過3000元標準救助。
(五)經民政部門認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和個人,經其他救助措施幫扶后,家庭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視情況給予家庭或個人6個月城鎮低保標準以內救助。
(六)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況的,經區社會救助領導小組會議集體研究確定具體救助金額。
原則上同一家庭(個人)以同一事由申請臨時救助,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四、嚴格臨時救助程序
(一)申請受理。
1.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本區戶籍的申請人向戶籍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情況緊急、須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申請人可直接向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本轄區內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低保對象,由其低保申辦地街道辦事處受理。非本區戶籍人員,持有當地居住證的,和雖未持有當地居住證、但在當地實際居住的(已購房或租房3個月以上)申請人向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對于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區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
申請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時提出臨時救助申請。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申請臨時救助,申請人應按規定填寫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屬非本地戶籍人員的,應提交當地居住證或實際居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實申報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難情形和已經享受各種社會救助政策等證明材料,并簽字確認。無正當理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
2.主動發現受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員會要及時發現并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執法、交巡警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按照相關規定各司其職,主動幫助其脫離困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民政局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二)審核審批。
1.調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調查人員(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通過信息核查、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和程度等逐一調查核實。參加調查人員應在調查結束后,形成調查核實材料并簽字,同時應將調查核實材料送申請人簽署意見。如有需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況組織對申請人申報情況和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群眾評議。
2.審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由主要負責人、臨時救助分管負責人、科室負責人、經辦人員、參與調查人員、紀檢監察人員、轄區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申請人所在村(居)委會負責人、駐村(居)干部等組成的臨時救助評審小組(不少于5人)。調查核實結束后,臨時救助評審小組應組織召開評審會議,對申請人申報情況和調查核實情況進行全面評審,集體研究形成評審意見,由參加評審的評審小組成員簽字確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評審意見作出審核決定。
3.公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擬審批給予和不給予救助的家庭或個人的相關信息在申請人居住地的村(居)委員會張榜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申報情況、調查核實情況和審核結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異議的,應再次核查。公示無異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有關申請審核材料報區民政局審批。
4.審批。區民政局應當全面審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對需重點調查或有疑問、有舉報的,應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進行調查復核。經區民政局社會救助審批領導小組集中審批,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特殊情形。
1.委托審批。救助金額在1000元以下(含)的,區民政局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行負責審批,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季度第一個月將上個季度救助審批結果報送區民政局備案。
2.緊急程序。經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后應按規定及時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3.協助調查。對申請臨時救助且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配合做好有關調查審核工作。
五、臨時救助方式
對符合條件的臨時救助對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救助金。
實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
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以及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區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轉介服務。
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辦理;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以及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提供幫扶。
六、完善臨時救助工作機制
(一)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
建立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中心,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方便群眾求助。要根據社會救助部門職責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要建立社會救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人力社保等部門,要按照“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工作要求,明確各業務環節的經辦主體責任和追責辦法,強化責任落實、制度銜接和部門聯動,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二)建立社會救助信息共享機制。
充分利用已有資源,按照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要求,加快建設社會救助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人力社保等部門的信息共享。要依托全市臨時救助管理信息系統,推進臨時救助申請審核審批信息化。要依法完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臺,提高審核甄別臨時救助對象能力。要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的有機結合。
(三)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機制。
充分發揮群眾團體、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的優勢,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其參與臨時救助。探索建立相應的社會救助基金組織。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七、強化臨時救助工作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要建立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加強臨時救助制度的督促檢查,強化績效考核評價。區民政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區財政局要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區衛生計生委、區教委、區房管局、區人力社保局等其他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履行救助職責,形成齊抓共管、整體推進的工作格局。
(二)強化資金保障。區財政局要將臨時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有結余的,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民政部門或受民政部門委托的慈善機構為臨時救助提供資金捐助。
(三)強化能力建設。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分發揮村(居)委會、村(居)網格員、村(居)民小組長、樓棟長、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熱心公益事業人員的作用,主動發現救助對象,切實做好困難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要加強人員培訓,整合各類資源,強化基層臨時救助工作力量建設,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四)強化監督管理。區民政局要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社會救助的重點內容,定期檢查、公開。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監察局等部門要加強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對臨時救助管理不力、責任不落實、處置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鎮街負責人,以及在臨時救助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人員,區監察局要追究責任。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沙坪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沙坪壩區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辦法(暫行)的通知》(沙府辦發〔2010〕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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