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第十五條,有以下退出情形:
(1)強制退出:
1.無正當理由不履職或拖延提供法律意見;
2.受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
3.考核不合格;
4.違反資格條件(如律所不符合要求);
5.泄露秘密、牟取私利等嚴重失職行為。
(2)自然退出:連續3年未被任何使用單位聘請。
二、解約處理:解約后,法律顧問僅按履職時間比例收取報酬,已支付的剩余部分需在5個工作日內退回;使用單位可重新選聘其他法律顧問并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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