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已經區政府十九屆一百一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法律顧問
第三章 選聘及服務模式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五章 回避責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法律顧問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重慶市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渝府辦發〔2024〕93號)《沙坪壩區貫徹落實〈重慶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任務分工清單》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公開選聘符合條件的執業律師為法律顧問。
法律顧問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不具有行政職務,不行使行政權力。
第三條 區政府授權重慶市沙坪壩區司法局(以下簡稱區司法局)負責法律顧問成員的選聘、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四條 法律顧問為以下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提供法律服務。
(一)區級各部門、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二)各管委會、區屬國有重點企業。
第二章 法律顧問
第五條 法律顧問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三)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專業能力較強的專職律師,具有履行職責的意愿、身體條件和必備時間;
(四)嚴格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近5年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五)所在律師事務所有注冊律師20人以上,且設立在重慶市主城區;
(六)區政府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法律顧問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日常服務類工作
1. 為日常行政行為、各類行政決策等提供法律意見;
2. 對重大決策開展合法性論證,提供法律意見;
3. 參與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論證并提供法律意見;
4. 對重大合同和項目提供法律意見;
5. 經批準列席相關會議,提供法律意見;
6. 協助開展法治宣傳、法律知識培訓活動;
7. 協助處理信訪事項;
8. 對行政管理和依法治區建設中的問題提供意見和建議;
9. 參與處理尚未形成訴訟的民商事糾紛、行政糾紛和其他重大糾紛;
10. 其他日常工作。
(二)專項服務類工作
1. 接受委托代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
2. 接受委托開展盡職調查、專業評估等法律事務;
3. 其他專項工作。
第七條 法律顧問工作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日常服務類工作
法律顧問通過出具法律意見、參加有關會議、參與協調談判、個別咨詢等方式為使用單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務。
(二)專項服務類工作
使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與本單位法律顧問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也可以在法律顧問成員庫中選聘其他律師與其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
第八條 法律顧問可以通過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見,并對提供的法律意見負責。
使用單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法律顧問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意見書應簽署法律顧問姓名,并加蓋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印章。
第九條 法律顧問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合同約定獲取報酬;
(二)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三)辦理法律事務時依法調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行現場調研;
(五)依法獲取履職相關的政務信息和材料;
(六)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條 法律顧問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顧問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使用單位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
(五)不得未經使用單位同意指派其他律師代為提供服務;
(六)每年為使用單位至少提供一次法律知識培訓;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三章 選聘及服務模式
第十一條 區司法局通過公開選聘的方式確定法律顧問成員,具體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開發布選聘通知;
(二)綜合考慮政治素質、專業結構、業務水平等因素對報名人員進行綜合評估,確定擬聘人選;
(三)對擬聘人選進行公示并確定入選成員庫;
(四)向法律顧問成員頒發聘書(聘期五年)。
每家律師事務所不超過4名律師入圍政府法律顧問成員庫,顧問成員總數量由區司法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不超過100人。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在法律顧問成員庫中選聘法律顧問,每名法律顧問提供服務的單位不超過3家。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法律顧問聘用合同,一年一簽。使用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報送區司法局備案。
法律事務較少的使用單位,可聯合其他使用單位簽訂《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遇特殊情形,法律顧問成員庫確實無法滿足需求的,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使用單位可聘請法律顧問成員庫以外的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但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聘用合同報送區司法局備案。
第十三條 各使用單位日常服務費和專項服務費均由使用單位自行承擔。
第四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四條 法律顧問應當在服務年度最后一個月內書面向區司法局報送法律服務情況,以便考核,考核辦法由區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法律顧問成員庫:
(一)無正當理由不聽從工作安排或者不按時提供法律意見;
(二)受刑事處罰、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受律師協會行業處分的;
(三)經考核為不合格的;
(四)連續三年沒有使用單位聘請的;
(五)違反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
(六)違反本規則第十條規定的;
(七)有其他嚴重失職行為的。
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外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與其解除合同,解約時間以使用單位發出解約通知之日為準。法律顧問只收取解約前應領取的報酬(按照履職時間比例計算),剩余報酬如已支付應于解約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回。
第十六條經區司法局同意,使用單位可以更換法律顧問,使用單位應在重新簽訂法律顧問聘用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報區司法局備案。
第五章 回避責任
第十七條 法律顧問在聘期中,對涉及區政府和使用單位的各類訴訟、復議、仲裁和執行案件負有利益回避責任,未經區政府或使用單位同意,不得代理以區政府或使用單位為爭訟對象的訴訟案件、復議案件、仲裁案件和執行案件;對涉及區政府和使用單位利益的非訴訟案件,具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條 法律顧問的聘請、履職和考核等情況,由區司法局進行公示。
第十九條 區司法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法律顧問工作會議,提高法律顧問服務水平。
第二十條 法律顧問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同時為政府依法決策、維護公共利益或處置重大公共事件做出突出貢獻的,區政府可以給予表揚。
第二十一條 法律顧問報酬標準應參照司法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21〕87號)執行,并給予適當優惠。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鎮黨委,各街道黨工委,區委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可參照執行。《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通知》(沙府辦發﹝2020﹞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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