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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重慶市沙坪壩區停車設施設置及管理細則》的通知
沙府發〔2021〕64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有關單位:
《重慶市沙坪壩區停車設施設置及管理細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沙坪壩區停車設施設置及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沙坪壩區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設置及管理的規范性,提高停車場管理水平,改善沙坪壩區交通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以及《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主城區公共停車場建設管理的通知》(渝府辦〔2017〕1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 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重慶市沙坪壩區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的設置與管理。
本細則所稱停車設施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位。
第三條 備案登記流程
停車場備案登記工作均在重慶市停車場備案登記管理系統內完成。
(一)資料初審:沙坪壩區公共停車樓場管理辦公室對停車場管理單位提交的停車場備案資料進行初步審核。
(二)現場勘查:1.打印現場勘查表;2.現場查看。沙坪壩區公共停車樓場管理辦公室對備案申請的停車場對照現場勘察表進行實地查勘;3.錄入現場查勘結果;4.審核。系統自動比對錄入信息,對通過的信息,提交下一級審核;對不通過的信息,填寫整改意見并退還至停車場管理單位。
(三)復審。沙坪壩區公共停車樓場管理辦公室對現場勘察審核通過的停車場資料錄入審核結果或整改意見。
(四)編號制證。對審核通過的停車場,系統自動生成編號并將信息發送給停車場經營業主。
(五)證件打印。
第四條 公共停車場、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管理單位變更備案事項的,應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停車場經營項目發生變更,停車場管理單位需提交相關變更資料,登錄重慶市停車場備案登記系統提交,經沙坪壩區公共停車樓場管理辦公室審核后重新印制備案登記證書。
第五條 公共停車場備案登記變更的類別:
(一)變更停車場名稱;
(二)變更產權單位;
(三)變更管理單位;
(四)地址;
(五)其他變更。
第六條 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在取得公共停車樓(場)備案登記證后,向市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第七條 沙坪壩區公共停車場等級評定應按照《重慶市公共停車場等級評定標準》每一年進行一次動態更新。
第八條 城市公共停車場實行有償服務的,應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停車場收費標準,并在停車場的醒目位置明碼標價。市政、公安、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停車場管理有關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臨時路內停車收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所得收入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在限時段的路內停車位,臨時路內停車時間不得超過兩個小時,其收費標準應高于周邊公共停車場;超過兩個小時停車的,實行雙倍收費。
第十條 城市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單位按照停車場功能應履行以下相應職責:
(一)停車場入口處應設置統一的公共停車場標志牌,應設置在不影響道路行車安全和城市景觀的路外顯著位置;
(二)停車場入口(出口)顯著位置應設置入口(出口)標志;
(三)停車場入口和場內顯著位置應設置限速指示牌;
(四)停車場入口宜同時設置禁鳴、禁煙文明行為提示牌;
(五)停車場入口處、收費區域、樓梯口或電梯口等顯著位置應設標明停車場平面、區域交通導向、應急通道的綜合示意圖;
(六)維護停車秩序,規范停車場管理人員指揮手勢,指揮車輛有效停放;
(七)采取多種形式告知車輛駕駛員在停車場內的有關行為規定,提醒車輛駕駛員注意財物安全;
(八)為車輛停放、取用和繳費提供信息化服務的,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露機動車停放者及其車輛相關信息;
(九)設置廢物箱,及時清潔場地和標志、標牌等服務設施設備,定期檢修維護;
(十)宜提供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并應及時清潔和定期消毒;
(十一)在停車場內部限高區域的顯著位置設置限高指示牌;
(十二)要求臨時路內停車位管理人員佩戴服務標識,持證上崗;
(十三)在臨時路內停車位劃設明顯的車位標志,配備必要的照明設施,做好車輛的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及保管工作;
(十四)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使用稅務統一發票,將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監督電話等事項在臨時路內停車位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十五)臨時路內停車位不得擅自變更占道位置、擴大占用面積或改變用途;
(十六)公示臨時路內停車位的決定部門、設置范圍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特級停車場宜有掌握外語進行停車服務的管理人員,配備中、英文并用的服務標志及設施設備的使用說明。
第十二條 停車場管理單位應做好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維護保養,并定期進行檢查和安全檢測。
機械式停車庫巡場時,應目視檢查停車架支架、齒輪等組成部分的安全情況,檢查機械式機動車庫附近的地漏等管井無堵塞,無積水,以及進行停車設備操作、配件功能確認。
第十三條 機械式停車場管理單位應根據本場設備性能要求配備服務人員指揮停車。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可將有權使用的停車位委托給網絡預約停車服務企業向停車需求者提供長時固定或臨時隨機的停車服務。
第十五條 停車位錯時共享的收費標準、利益分配、管理責任等事項可由停車需求者、停車場管理單位、停車位權屬人以及網絡預約停車服務企業四方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車輛出場時,停車場管理人員應核對并回收停車憑證或使用免取卡車牌智能停車收費系統,記錄車輛駛離場時間,發現出場車輛或駕駛員有可疑情況時,應暫緩放行,核對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停車場管理單位應按管理部門核定的停車收費標準收費,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時應說明停放時長、收費金額,并向機動車停放者出具專用發票;應以文字或圖示等明示收費處位置,并在收費處懸掛多渠道無現金支付標識標志和自動繳費流程。
第十八條 實行智能化設備計時收費的停車場,應保證收費設備完好無損、各項數據準確無誤。
第十九條 實行人工計時收費的停車場,應將計時裝置設置于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確保出入口時間計時標準一致,停車場管理人員應在車輛進場時發放停車憑證,在車輛離場時準確記錄停放時間,按標準收取停車費用。
第二十條 對于已明確規定實行電子收費的停車場應按照規定執行,對于其他停車場鼓勵使用電子方式收費,但不應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拒收現金。
第二十一條 車輛停放者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自覺遵守公共停車場管理制度,愛護停車設備設施;
(二)應服從停車場管理人員指揮調度,按照場內交通標志、停車位標線在指定停車泊位停車,關閉電路,做好駐車制動,鎖好車門;
(三)應按照規定交納停車費;
(四)不應違規占用無障礙停車位、新能源車位等專用車位;
(五)不應在場內吸煙、使用明火、試車、亂扔垃圾、隨地便溺;
(六)不應妨礙其他車輛或行人正常通行;
(七)不得裝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第二十二條 車輛停放者不遵守上述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勸阻,造成損害的,停車場管理單位可依法提起訴訟,車輛停放者可對停車場管理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三條 停車場管理單位應制定拾遺物品管理制度,做好拾遺物品的登記、保管、核實、歸還和移交工作。
停車場管理人員在車場內拾到財物或顧客交來拾獲的財物時,應予以登記并報告,拾獲或收到違禁或貴重物品時,應第一時間報告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失主認領時,停車場管理人員應詳細核實防止錯領,必要時可報請公安機關主持認領工作;暫時無人認領的失物,停車場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停車場管理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以及針對突發事件的監測和預警體系。
第二十五條 路內停車位發生車輛刮擦、碰撞等事故時,現場管理人員應立即保護事故現場,拍照取證,協助事故雙方進行調解;若事故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責任無法判定時,應報警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規模小于200個停車泊位的中、小型停車場項目,方案審查合格后免于初步設計審批程序,直接進行施工圖設計,以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代替初步設計審批。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并依法確定參建單位后,可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既有居住小區在既有停車泊位安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新建公共停車場項目,無需為同步建設電動汽車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鼓勵停車場投資主體采取發行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設立停車設施建設專項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拓寬停車場建設融資渠道。
第二十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智慧停車系統建設。智慧停車系統建設所需經費由區級財政承擔或社會投資人采用PPP模式承擔,具體資金方案應通過審定后推進實施。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不含財政補貼資金)或政府投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公共停車場項目,實行屬地審批制。其他公共停車場項目,實行屬地備案制。
第三十一條 利用自有用地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可不改變現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可不改變土地權屬。原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仍以劃撥方式供地,不再補交劃撥土地成本費;原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的,以接受社會監督方式辦理供地手續,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年限與原地塊使用年限一致。
第三十二條 納入《主城區停車專項規劃》尚未供應的公共停車場地塊,可以劃撥方式供地,按實際發生的征地(征收)及整治費用確定劃撥土地成本。利用城市道路、城市廣場、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的地下空間和橋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的,按劃撥方式供地,不收取劃撥土地成本費。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公共停車場特許經營單位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期限與特許經營期限一致。
第三十三條 配套商業開發。《主城區停車專項規劃》中單獨選址建設和各類企業利用自有用地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項目,可配建不超過總建筑面積15%的附屬商業設施。
第三十四條 可將某一區域范圍內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資源(包括路內停車設施)進行打包,通過特許經營的方式,委托專業停車服務企業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經營權出讓應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采用“市場競爭、價高者得”的方式,通過公開競爭性方式確定管理主體。
第三十六條 經營權出讓的程序
(一)資產評估。委托第三方評估停車位收入定額或標底。
(二)擬定經營權出讓方案。停車設施經營權出讓單位按內部管理制度履行決策程序。
(三)報批程序。對于僅進行停車設施經營權出讓,不涉及建設及改造的項目,按照《沙坪壩區國有資產出租管理辦法》規定程序進行;對開展智能化建設及改造換取合理經營權的PPP項目,需報區發改委審批。
(四)委托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競爭性招標。
(五)簽訂經營權出讓合同。與通過公開競標等方式確定的中標人(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停車設施經營權出讓期限:國有資產經營權出讓期限一次不宜過長,原則上不超過5年(含),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超過5年需報區國資委審批。
第三十八條 停車設施經營權出讓在公開競價招標過程中,若出現無競標人參與報名或經評審無合格競標人等情況,按《沙坪壩區國有資產出租管理辦法》規定程序進行。
第三十九條 實行停車設施經營權出讓后,停車設施經營、收費、維護等工作由停車服務企業負責,執法部門僅負責違法停車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四十條 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置充電樁、殘疾人車位等專用車位,對未設置專用車位的,由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條 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將其信息納入全市停車信息系統的,由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條 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未在停車場內設置完善的監控系統的,由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條 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設置有效的預防和救災設施,制定停車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未制定應急處置方案的,由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條 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定期開展安全培訓,提高管理人員安全服務意識,不得在停車場內堆放建筑廢棄垃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條 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按國家相關規定設置停車位,嚴禁在行車通道、人行通道等影響安全的區域范圍設置停車位。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條 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嚴格按照消防要求在停車場顯著位置設置火災緊急疏散圖、消防栓、配備滅火器,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好;停車場收費員要引導車輛有序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阻塞消防通道和堵壓消火栓。
第四十七條 停車場設施管理要求不達標的,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按下列規定整改:
(一)在停車場入口設置統一的限高、限速、禁煙、禁鳴標志;
(二)主動提供停車票據;
(三)場內配建的照明、通信、排水、通風、減速帶等設施、設備符合設置規范和標準;
(四)人行出入口設置斑馬線;
(五)有應急照明系統和語音播報系統;
(六)設置護角,并保證護角完好;
(七)手機通信信號良好;
(八)大型及以上車庫場內經過飾面分區。
第四十八條 路外停車設施應在私家車位、充電車位等專用車位上方或周圍建筑物明顯位置張貼“禁止臨停”標識,防止社會臨停占用。
第四十九條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車通道,構成消防隱患的“僵尸車”,由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聯合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對長期占用人行道或路內停車位亂停放的機動車或“僵尸車”,由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聯合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 路內停車設施管理采取責任制,由公告登記的經營單位作為全權責任人。
第五十一條 委托經營的路內停車位不得二次轉包或由非受托單位經營管理,存在違規行為的停車場,由委托單位無條件回收經營權。
第五十二條 經營管理單位對路內停車位的設施管理應按下列服務規范執行,沙坪壩區公共停車樓場管理辦公室應加強路內停車位的巡查,特別是商圈、繁華窗口地段、交通樞紐、學校、醫院等重要區域路內停車位的巡查,對違反下列規定的情形,由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設置統一標準的路內停車公示牌;
(二)按照統一清晰的劃線和編號設置車位;
(三)路內停車位不被圈占;
(四)收費員有統一的服裝和證件;
(五)收費員按標準收取停車費且無預收費行為;
(六)收費員應出具相應票據;
(七)收費員保證在工作時間不脫崗;
(八)收費員引導車輛規范停放;
(九)收費員不執行新能源免費政策。
第五十三條 對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其他違反停車設施設置規定、收費管理要求的,由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據《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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