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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政府
關于確定劃分沙坪壩區養犬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范圍的通告
沙府發〔2024〕22號
為進一步規范養犬行為,全力保障公眾人身財產安全,切實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根據《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就全區實行養犬分區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養犬管理區域劃分
(一)重點管理區:渝碚路街道、天星橋街道、小龍坎街道、沙坪壩街道、土灣街道、新橋街道、童家橋街道、磁器口街道、石井坡街道、雙碑街道、聯芳街道、陳家橋街道、山洞街道全域,覃家崗街道、歌樂山街道、井口街道、土主街道、豐文街道、青木關鎮、中梁鎮、回龍壩鎮、鳳凰鎮的社區居民區,以及土主街道田壩村和回龍壩鎮保農村、真武山村。
(二)一般管理區:全區除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區域。
二、犬只飼養限制
(一)重點管理區、一般管理區按照各自禁養犬只種類目錄規定,不得飼養相應的烈性犬、攻擊性犬。飼養大型犬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禁養的烈性犬、攻擊性犬種類目錄和大型犬的標準按照《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重慶市公安局關于發布重慶市禁養烈性犬、攻擊性犬種類目錄和大型犬標準(試行)的通告》(渝農規〔2023〕2號)執行。
(二)重點管理區內個人養犬的,每戶(按固定住所)可以飼養一只;自登記之日起一年內無違法養犬行為記錄的,可以申請再飼養一只,飼養總數不得超過兩只。重點管理區犬只繁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后90日內,將超過數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檢場所。
三、犬只免疫
沙坪壩區全域實行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
(一)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一般管理區內單位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滿九十日起十五日內或者飼養之日起五日內,攜帶犬只到動物診療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動物診療機構依法出具免疫證明,并通過養犬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免疫信息。
(二)一般管理區內,由各鎮街按照便民原則,組織實施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工作,發放免疫證明;養犬人也可以到動物診療機構進行犬只免疫。
(三)養犬人應當在免疫有效期滿前,再次為犬只進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種。
四、犬只登記
養犬人應當自犬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內通過“警快辦”微信小程序或者現場辦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派出所申請養犬登記。
重點管理區內養犬人、一般管理區內單位養犬人,在申請養犬登記前應當按照規定通過電子標識植入或者生物技術識別等方式進行犬只個體識別。
一般管理區內個人申請養犬登記,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養犬人個人身份證;
(二)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證明(區內以農業部門統一免疫證明為準,區外以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簽章證明為準);
(四)犬只品種、照片、主要體貌特征。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申請養犬登記,除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材料:
(一)房產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 二)植入 電子標識或者采取生物技術識別等方式形成的犬只個體識別信息。
五、法律責任
養犬人應當嚴格遵守《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養犬,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養犬人和管理人違反養犬相關規定的,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將依照《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對正在傷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進行控制;難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滅。
對違法或者不文明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批評、勸阻,并可以向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舉報投訴電話:
區公安分局:110 區農業農村委:89857200
區城市管理局:65512319 區市場監管局:12315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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